中新網福建新聞6月28日電(尤巧楠)近日,連江法院審結首例適用以勞務代償進行替代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失火罪案件。這是連江法院探索替代性生態(tài)修復的重要舉措。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鄭某某在連江縣蓼沿鄉(xiāng)后坂村山場布設電網獵捕野豬,但電網通電后意外起火并引燃周圍茅草,繼而引發(fā)森林火災。經鑒定,該場火災過火總面積為215.6畝,受害林木直接經濟損失價值達29672.02元,過火林地的植被恢復所需苗木、肥料、勞務等總費用共計61586.6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過法官釋法說理,被告人鄭某某自覺認識錯誤,表示愿意賠償,但目前無力支付賠償款。經了解,被告人家庭經濟困難,經濟賠償能力較弱。為兼顧恢復性司法理念和以人為本的司法溫度,堅持打擊與恢復并重,連江法院積極探索“以勞代償”替代性生態(tài)修復模式,在審理階段經過法官多次溝通、協(xié)調,促成被告人鄭某某與連江縣蓼沿鄉(xiāng)后坂村民委員會簽訂勞務替代修復協(xié)議,被告人鄭某某向后坂村民委員會支付直接經濟損失賠償款29672.02元,并自愿擔任后坂村義務護林員,在三年內開展林木養(yǎng)護、野生動物保護、巡護森林等活動,以勞務代償方式折抵生態(tài)修復費用61586.6元。
連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因過失造成火災,過火面積共計215.6畝,林木直接經濟損失價值29672.02元,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根據被告人鄭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鄭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本案中,連江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能動履職,通過“勞務代償+金錢賠償”方式,既讓被告人積極履行生態(tài)損害賠償責任,促進被損壞林地的恢復;又彰顯司法溫度,通過讓“毀林者”轉變?yōu)椤白o林員”,強化警示教育意義,實現(xiàn)“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輻射式社會效果。
下一步,連江法院將繼續(xù)深入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積極推進修復性生態(tài)環(huán)境司法應用,以增殖放流、補植復綠、碳匯購買、以勞代償?shù)茸鳛榛謴蜕鷳B(tài)環(huán)境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增強公眾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意識,為推動綠色發(fā)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