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4月8日電(晉研)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以“公租房”為誘餌詐騙錢款的案件。
被告人柳某烽因刑滿釋放后游手好閑無經濟收入,便萌生騙取錢財用于揮霍的惡念。2021年5月,柳某烽向他人謊稱可以“便捷”拿到租金低廉的公租房房源,同時通過向他人租賃商品房冒充公租房的方式,謊稱可以提供公租房。
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間,柳某烽陸續(xù)以“送禮走關系”“繳納房租”“申請公租房好處費”等名義,先后騙取被害人趙某鈺、游某金等九人共計人民幣553607元。被害人拿到房門鑰匙后都信以為真,直到房東上門收取租金時,才知道上當受騙,被騙贓款早被柳某烽揮霍一空。
晉安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柳某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多次騙取九名被害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53607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柳某烽犯罪以后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首情節(jié),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柳某烽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柳某烽退賠九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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