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線丨踢球犯規(guī)致人受傷 是否應該擔責?
踢足球,打籃球,是許多人的業(yè)余休閑方式。愛好者還會自發(fā)組織一些友誼賽,這既成為球友間相聚交流的機會,同時也鍛煉了身體,提升了球技。但是,如果在友誼賽的過程中,有人受了傷,這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家住北京的金先生就打起了這樣的官司。他是一名足球愛好者,在一場友誼賽中,因為對方球員的犯規(guī)動作而受了傷。隨后,他將這名球友告上了法庭。
這是原被告雙方踢球時的一段視頻。畫面中的這名穿豎條紋球衣的球員為原告金先生,這名穿紅色球衣的是被告楊先生。事發(fā)時,原告金先生是進攻方。當足球傳到原告腳下時,原告準備帶球進攻。就在這個時候,被告出腳斷球。隨后,原告重心不穩(wěn)摔倒在地。
之后,原告金先生感覺手部不舒服,于是到醫(y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劉威:在之后原告他自費進行了手術治療,手術治療結束之后,原告方就向我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他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
原告金先生認為,自己摔倒受傷是因為對方做出了犯規(guī)的動作,踩到了自己的腳,導致自己摔倒后手部受傷,所以應該由被告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原告代理律師 田女士:被告在攔球的時候,他是用右腳踩到了原告的右腳,原告當時是發(fā)力的狀態(tài),所以原告右腳被踩住以后就是沒有辦法收力,就導致原告因為慣性是向前摔倒。的確是違反了足球規(guī)則,所以才導致原告這邊受傷。
而被告楊先生表示,自己做的是一個常規(guī)的防守動作,也不是故意致對方受傷的,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 楊先生:別人傳球,傳球之后,我們倆同時去搶那個球。結果因為踢球用腳同時搶,然后兩個人都踢在球上了。打個比方,因為我搶球的動作可能是別到你的腳了,導致你受傷了,這種很常見,但都不是說這種惡意的犯規(guī),都是正常的。
被告楊先生還認為,足球比賽本身就有風險,并不能因為受傷就追究對方的責任。
被告 楊先生:以前我的手腕也骨折過,這算是大傷。像小傷,什么扭傷這種,拉傷,都很平常的事。我們上次踢比賽,射門,跟守門員也算是身體沖撞了,造成小腿骨骨折了,但人家也沒說什么,因為都正常的動作。
法院審理認為 適用自甘風險條款
那么,原告受傷究竟由誰來承擔責任呢?法院審理認為,足球比賽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此本案應適用自甘風險條款。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劉威: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又被稱為是自甘風險條款規(guī)定。條款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而受傷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被告對損害發(fā)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應當是證明被告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劉威:所以去評價被告行為的時候,我們要綜合考慮比賽的固有風險以及被告動作的意圖、幅度,對被告的主觀狀態(tài)進行一個判斷。
被告行為是為爭奪足球控制權并非針對人身
通過分析原被告雙方提供的比賽視頻,法院認為,原告受傷雖然是因被告斷球這一行為所致,但被告楊先生的行為是為了爭奪足球的控制權,并不是針對原告的身體。而且,違反體育規(guī)則或者是犯規(guī),并不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故意或是重大過失。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劉威:可以給你舉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在比賽中有時候會采用這種戰(zhàn)術性犯規(guī)。戰(zhàn)術性犯規(guī)明顯就是故意的。比如說為了拖延比賽的時間或者是為了破壞對方的進攻,有這種故意性地去犯規(guī),但是這種故意的犯規(guī)就能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嗎?這是不一定的。
除了分析被告的動作和主觀狀態(tài),法院認為,雙方的競技水平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劉威:根據本案的一個具體情況,我們覺得被告當時這個動作是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的,并不是說去針對原告身體的一個傷害行為,因為作為業(yè)余的足球愛好者,被告不可能說對自己出腳的力度、角度、方向做到非常精準控制。包括原告自身倒地之后,倒地的動作也是跟受傷有一定的關系。如果作為專業(yè)的球員,倒地的時候,可能會有一個力量緩沖,避免自己受傷。
法官:業(yè)余愛好者對運動風險也應有了解
雖然原被告雙方都是業(yè)余的足球愛好者,但是兩人都參加了各自的足球俱樂部,也都經常參加一些友誼賽。法院認為,兩人對足球比賽存在的風險應該是了解的。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劉威:因為足球比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對抗性和身體接觸,作為自愿參加文體活動的參加者,尤其是本案中的原被告都是業(yè)余的足球愛好者,也都是成年人,他們理應理解足球比賽的一些自身風險。
判令被告無需擔責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綜合考慮足球比賽固有的風險、當事人的技術水平、被告的動作意圖和幅度,法院認定,被告對原告摔倒受傷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4月22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今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到,自甘風險條款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鼓勵文體活動的參加者,在競技規(guī)則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的對抗。既保障參加者的基本權利,又保障文體活動的有序開展。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劉威:我們也是希望通過案件去引導廣大的文體活動參加者,在參加活動之前要充分認識到相應活動的自身風險,在活動參加過程中要自覺遵守競技規(guī)則,在競技規(guī)則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對抗。在參加活動之前,最好是要做好熱身活動,穿戴好護具,甚至可以通過購買保險等必要的措施,為自己的權益提供一個兜底的保障。(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