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正文

福建三明:發(fā)揮行政審判職能維護工人權益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9月10日電 (劉涌泉 羅志強)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起工傷認定案件,駁回了三明某公司關于伊某受傷不屬于工傷的相關訴訟請求。

  伊某與三明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內容、工作地點、工資標準、規(guī)章制度等。伊某入職后,該公司在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間均通過某銀行向伊某發(fā)放工資。其間,伊某上夜班時不慎被鐵桶壓傷左足。受傷后,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將伊某送往三明市某醫(yī)院就診,經診斷為左足踇趾骨骨折、左足拇趾開放性挫裂傷。

  后經伊某申請,人社部門認定伊某屬于工傷,三明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伊某與三明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伊某系該公司員工,從事裝卸工崗位工作,伊某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為伊某的用人單位。伊某在車間卸料時不慎受傷后,向人社部門申請認定工傷,提交了相關證據(jù)。人社部門向三明某公司發(fā)送《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工傷認定事先告知書》。人社部門經調查、核實,認為伊某所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三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并辯稱:伊某系從事裝卸工作,按件計費,提供不定期勞務,公司是以勞務用工的形式安排伊某工作,其與伊某之間事實上建立的是勞務關系,用工形式符合勞務關系的特征;伊某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伊某自身存在過錯。

  三明中院二審認為,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來看,三明某公司主張與伊某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的訴請不能成立。結合伊某的崗位職責、傷情和救治過程,不能排除伊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能。三明某公司否認伊某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但該公司在收到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后未向人社部門提交證據(jù),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钡囊(guī)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豆J定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jù)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jù),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人社部門經調查,在三明某公司未舉證的情況下認定伊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予以認定為工傷,并向三明某公司、伊某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并無不當。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伊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過錯,與伊某受到的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并無關聯(lián)。

  據(jù)此,三明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伊某與三明某公司在工傷賠償問題上達成了和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