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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緣破裂結怨氣 溫情調解化糾紛

  彩禮是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另外一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錢物,是一種有目的的贈與,是為了保障婚姻關系的締結,但當雙方無法繼續(xù)維持婚姻關系時,彩禮如何處理就變成了棘手的難題。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27日,小明(男)與琳琳(女)經媒人介紹認識。認識不到一周,雙方于2024年3月4日訂婚并辦理訂婚酒席,并于次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于2024年4月中旬一同到外地共同生活。兩人共同經營一家早餐店,但因不習慣忙于早餐店瑣碎的事情且雙方無感情基礎,琳琳于2024年4月28日不辭而別。雙方結婚至今未生育子女。經小明及其父母多次聯系,琳琳仍拒絕與小明共同生活。為此,小明將琳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判決琳琳返還彩禮等費用共計25.33萬元。

  庭前調解解怨釋結

  承辦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后,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因前期多次溝通無果,現階段情緒激動,若簡單地一判了之不能徹底化解矛盾。在多次與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溝通,明確雙方當事人調解意愿后,隨即開展庭前調解工作。但在庭前調解過程中,雙方對是否離婚及婚約財產返還比例分歧較大,小明要求至少返還16萬元彩禮,琳琳只同意返還3萬元,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承辦法官為深入了解案件情況,尋找化解該起糾紛的突破口,努力緩解雙方之間的矛盾,決定開庭審理以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

  庭后調解聯動賦能

  經庭審查明,小明結婚費用系借貸而來導致其經濟困難,而琳琳將婚約財產用于治療其直系親屬的重病導致返還困難。故承辦法官于庭后采取“1+N”的調解模式,動員雙方代理律師和雙方近親屬共同參與調解工作,針對矛盾焦點,情法相融地疏導、安撫,引導雙方理性看待問題,正確處理糾紛。一方面,向小明及其父親釋明琳琳經濟狀況,緩和其激動情緒,引導其對調解結果產生合理的心理預期;另一方面,向琳琳及其親屬釋明法律利害關系,提升返還意愿。同時聯系雙方律師及其近親屬從中協調雙方財產返還事宜。

  通過“面對面”“背對背”調解后,雙方情緒逐漸緩和,婚約財產返還金額從3萬元逐步提升至10萬元。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并約定琳琳返還小明彩禮10萬元,小明返還琳琳足金戒指一枚。雙方均于調解當日履行完畢,該起涉及返還彩禮的離婚糾紛案件得到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本案中,小明和琳琳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未生育子女,承辦法官結合本地風俗習慣及雙方陳述的彩禮使用情況等因素,依法予以調解返還了部分彩禮。

  法官提醒:

  近年來,彩禮問題受到公眾普遍關切,司法實踐中,涉彩禮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高額彩禮與婚齡偏短問題交織,使得矛盾沖突更為激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強調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明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的財物,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高額彩禮由“禮”變成了“利”,異化了婚姻和愛情的本質。拒絕高額彩禮,反對攀比之風,讓中華民族傳承數千年的彩禮婚俗回歸“禮”性。

  (鄭青周 林韞棠 張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