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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煙花爆竹!永安4人被抓!

  隨著春節(jié)臨近,煙花爆竹進入“產銷運儲燃”高峰期,安全風險明顯加大。為深入開展“冬季行動”,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永安市公安局組織開展“打擊整治煙花爆竹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運用走訪調查、發(fā)動群眾等手段,全面加強對涉及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線索的摸排,全力追源頭、催網格、搗窩點。

  2024年12月31日,一輛滿載煙花且行跡可疑的皮卡車進入永安市大湖鎮(zhèn),引起了大湖派出所民警的注意。經摸排發(fā)現(xiàn),該輛車涉嫌非法運輸危險物品,民警順藤摸瓜,在燕西街道某村一偏僻處找到了藏匿煙花爆竹的倉庫。1月2日,大湖派出所和治安大隊聯(lián)合行動,抓獲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收繳各類煙花爆竹856件。

  經查,2024年12月中旬以來,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煙花爆竹專賣(零售)許可證和運輸危險物質許可的情況下,多次從外地購進煙花爆竹共計1000余件,并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在永安各鄉(xiāng)鎮(zhèn)進行銷售,涉案價值達12.9萬余元。目前,其中3人涉嫌非法經營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人被處以行政處罰。

  法律小知識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shù)奈锲芳斑`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guī)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