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去醫(yī)院看病、住院治療,都會留有一份病歷資料,里面記錄了醫(yī)療活動的全過程以及患者的健康信息等。不過,如果病歷資料被他人擅自調取了該怎么辦呢?醫(yī)院和調取者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嗎?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由“調取病歷”引發(fā)的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私自調取病歷引糾紛 調取人和醫(yī)院被起訴
徐先生和王女士曾是夫妻關系,兩人因為感情不和,于2022年7月起訴離婚;橐龃胬m(xù)期間,徐先生和王女士育有兩名子女,在離婚過程中,雙方都想獲得兩個孩子的撫養(yǎng)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曉東:那么王女士為了證明自己有撫養(yǎng)能力,而徐先生一家缺乏撫養(yǎng)能力,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徐先生的父親的病歷,里面記載了徐先生治療過心臟疾病,有這樣的記錄。
王女士主張,她應得到兩個孩子的撫養(yǎng)權,理由之一就是:徐先生的父親身體欠佳,無法像很多其他家庭的老人那樣幫助徐先生照顧兩個孩子。不過,這份病歷證據并沒有被法院采信。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曉東:兩個子女是王女士、徐先生各自撫養(yǎng)一個,最后是作出了這樣的判決結果。
離婚案雖已審結,但徐先生和他的父親卻越想越生氣:王女士有權私自調取他人病歷嗎?醫(yī)院未經許可,又怎么能把患者的個人信息透露出去呢?一怒之下,徐先生的父親將王女士和某醫(yī)院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其精神損失撫慰金1萬元及律師費2萬元。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曉東:徐先生的父親認為,王女士私自到醫(yī)院調取他病歷的行為,以及醫(yī)院未經他許可,擅自把病歷交付給王女士的行為,侵害了他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調取人辯稱調取病歷目的是為尋醫(yī)看診
案件經歷一審二審,爭議的主要焦點就在于:王女士和案涉醫(yī)院的行為,是否對徐先生父親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構成了侵權。對此,王女士辯稱,自己是為了幫徐先生的父親尋醫(yī)看診這才調取了病歷,不存在主觀故意,也算不上侵權。
審判員 陳曉東:你再說一下,你去醫(yī)院調取徐先生的父親的病歷的目的。
王女士:當時調取的目的就是為了想給他提一下有沒有更好的治療方案。
審判員 陳曉東:這個事兒事先征求過本人的意見嗎?
王女士:沒正面直接跟他說。
審判員 陳曉東:事后你調取完了以后告知過他嗎?
王女士:事后也沒來得及告知,然后是開始辦理離婚的事了后來。
不過,對于王女士的說法,徐先生及其父親一方并不認同。
徐先生:我是知道她(王女士)是在說謊的,因為我們打離婚訴訟的時候,她在同年的9月份直接調了我父親的病歷交到了法庭上,在法庭上當庭的時候證明的目的是要跟我爭奪孩子的撫養(yǎng)權,并不像她說的是為了給我爸治病。
醫(yī)院辯稱病歷未被廣泛公開并無不利后果
此外,對于為王女士提供病歷的行為,案涉醫(yī)院認為,雖然工作人員確實有疏漏之處,但徐先生父親的病歷資料并未被廣泛公開、傳播,也沒有對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害或不利后果,醫(yī)院方不應擔責。
審判員 陳曉東:某醫(yī)院認為王女士當時還是徐先生的兒媳,所以她拿著自己的身份證來了,口述她是徐先生父親的兒媳,所以我們就把病歷復印了給了王女士。
案涉醫(yī)院委托訴訟代理人:我們也認可在調取病歷的過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并非院方的故意行為,完全是工作人員的失誤行為,而對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院方已經進行了依法處理。
調取流程是否合規(guī) 被告雙方是否構成侵權
醫(yī)院根據院方的管理制度,對當事員工作出了免去病案室負責人職務等處罰。雖然王女士和案涉醫(yī)院對自己的行為有著各自的解釋,但可以確認的一點是:王女士僅提供了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證,就從醫(yī)院取走了徐先生父親的病歷資料。那么,這樣的相關法條是如何規(guī)定的?王女士和醫(yī)院的行為又是否構成侵權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曉東:首先按法律規(guī)定這個病歷屬于自然人的健康信息,健康信息也屬于隱私,所以既受隱私權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也受個人信息權益規(guī)定的保護。
未經授權調取病歷 侵害個人信息權及隱私權
法官解釋,本案中,徐先生父親的病歷資料涉及其本人的生理健康,既屬于敏感個人信息,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保護;也屬于私密信息,受民法典關于隱私權規(guī)定的保護。根據法律規(guī)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同時,任何不特定人負有不侵犯他人隱私的義務。根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王女士未告知徐先生父親或征得其同意或授權,直接調取病歷資料的行為,可以認定侵害了徐先生父親的個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那么,對于案涉醫(yī)院的行為,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曉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就明確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工作者醫(yī)務人員對患者的隱私及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要么得經過這個病例患者本人的明確同意,要么你得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這樣你才能調取。
根據《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guī)定(2013年版)》第十八條, 醫(y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其中,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法官認為,本案中,王女士向醫(yī)院申請調取病歷資料時,僅提供了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證,這并不符合案涉醫(yī)院應當受理并提供病歷復印件的法定條件。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曉東:王女士去調取的時候,他們(案涉醫(yī)院)沒有按照這個流程去做,沒要求王女士提供相應的這些合法的手續(xù),就直接給王女士調了,所以最終我們認定王女士和某醫(yī)院調取和泄露病例的行為構成了對徐先生父親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的侵犯,二者承擔連帶責任,構成了共同侵權。
醫(yī)院未盡到審查義務 違規(guī)提供患者病歷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未征得徐先生父親的同意或授權,就前往案涉醫(yī)院調取其病歷材料;案涉醫(yī)院也未盡到法定的審查義務,違規(guī)向王女士提供了徐先生父親的病歷材料,二者均侵害了徐先生父親的個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曉東:我們判決王女士和某醫(yī)院分別向徐先生的父親書面賠禮道歉。二者向徐先生父親連帶賠償8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病歷資料可以說與患者密切相關,且具有身份上的可識別性,屬于患者的敏感個人信息和私密信息。一方面,對于人們來說,應當尊重他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和隱私權,而另一方面,作為專業(yè)的醫(yī)療機構,醫(yī)院更應當對病歷資料等負有嚴格管理、保存、保密的義務,讓患者的信息得到應有的保護。